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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部署,切实突出保防控、保民生、保安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产复工,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特事特办优化审批

      (一)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境外采购、捐赠的防疫物资,长春海关随到随检,确保24小时畅通无阻。积极协调省外海关,做好我省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的防疫进口物资,符合免税受赠主体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加快防控项目审批。对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原材料生产等项目,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现场审核通过后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指标,并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

      (三)简化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疫情防控相关物资无需审批。

      (四)加快信贷审批。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疫情防控有关行业融资需求,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五)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实现项目申报、受理、办理、公示、发放审批文件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对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以及项目单位在其办公场所无法实现审批文件网上出件的,应通过邮件方式寄送。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程序,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二、全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六)扩大生活物资供应。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重要生活物资的政府临时储备制度,加强日常消费品市场监测,适时投放冻猪肉、蔬菜、成品粮油储备,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指导经营网点、商超企业加大粮油、耐储蔬菜、肉类、方便面、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库存,组织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增加补货、补架频次,保障不空架。抓好温室蔬菜生产,指导农户选种小白菜、菠菜、茼蒿等速生蔬菜,最大限度增加蔬菜产量。

      (七)畅通物流运输。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三不一优先”要求,确保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通道畅通,对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运力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八)加强市场监管。从严抓好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超市、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串通涨价以及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坚决从严从快顶格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财税金融及医保支持力度

      (九)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简化流程,加快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适时动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千方百计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市(州)、县(市)防控库款保障力度,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要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

      (十)加强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十一)落实工作补贴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信贷支持疫情应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创设“疫情防控及相关民生领域票据再贴现直通车”。

      (十三)减免相关税费。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将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低至零元。

      四、精准帮扶企业

      (十四)帮助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全面组织供水、供气、供热、供煤等生产企业持续稳定生产。组织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食品生产企业提前启动生产,防止市场供应短缺。对重点食品供应商给予贷款支持。各地要根据当地疫情态势,科学有序组织其他具备条件企业复工复产。要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督促帮助企业提前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物资调运,加强企业复产所需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解决复产所需流动资金缺口。

      (十五)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十六)支持企业扩能转产。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用工、用能和原材料供应。支持国家急需调拨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具、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消杀产品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对近期形成产能,服从调度,并对控制疫情作出积极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专项资金补贴。推动产品相近并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及时转产,特别是对口罩、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和药用酒精等急需短缺物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生产后补办相关手续。疫情过后,剩余产品国家收储,并帮助企业及时转型。

      (十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先享受医保待遇,后补办补缴。

      (十八)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九)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

      (二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五、做好民生兜底工作

      (二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二十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工时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二十三)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开展务工人员情况统计排查,精准掌握人员数量、就业意向,做好与新投运工商企业用工、新开工项目用工需求对接,及时收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推动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就业。

      (二十四)稳定贫困家庭收入。落实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高度关注存在返贫风险的2129个劳动力,逐人落实就业措施。以县为单位开发一批临时“扶贫特岗”,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贫困人口就业。开发5000个临时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影响面临返贫风险和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兜底安置。跟踪贫困人口就业收入情况,对后期确实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户随时落实低保政策,做到应纳尽纳,做好兜底保障。

      (二十五)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质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二十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按需直接予以临时救助。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留吉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当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六、强化防疫科研支撑

      (二十七)加快联合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二十八)支持企业研发。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利用好中医药在防治病毒方面作用独特、社会认可度提高的时机,加快中医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尽快培育成优势产业。

      (二十九)推广大数据技术应用。深入实施“数字吉林”建设,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建设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尽快实现全层级、全地域、全系统、全部门、全业务入网。搞好线上会商、线下会诊,把医疗资源用好用足用充分。

      七、统筹做好当前经济工作

      (三十)抓好备春耕。组织粮库及粮食加工企业扩大收储,帮助农民及时卖粮变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2020年备春耕的信贷支持,抓好种子、化肥、农膜等物资的购销、调运等工作。

      (三十一)推进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各地对2020年计划实施的2667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主体逐一对接,逐个落实投资计划。抓好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申报实施。利用好疫情过后国家有利的投资政策,积极储备申报成熟项目,争取更大资金支持。尽快组织各地项目中心全员上岗,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疫情过后,及时召开全省“三抓”“三早”行动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会议,释放强烈信号,全面聚焦项目建设。

      (三十二)做好生态旅游发展准备。疫情过后,抢抓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健康、热爱生命的有利时机,有序开放文化旅游景区,开展以“生态吉林·健康游”为主题的旅游活动,推动旅游消费释放。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妥善解决冰雪旅游企业受损严重问题。

      (三十三)发展新经济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以提升线上消费为重点,加速线上购物、线上获客、线上教育、线上办公等对传统模式的替代。加快大力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加强商品生产地与营销平台互动。大力发展网红经济。

      (三十四)推动开放平台加快审批和通关衔接。继续跟踪推进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中国(吉林)自贸试验区创建等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沟通,及时通报我国疫情防控情况,尽早推动海关复关。对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护物资,并用于我省流通的外贸企业全额给予国际、国内物流费用补贴,对企业其他财务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推动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国际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申请、外贸品牌宣传和培育、国际物流等予以支持。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疫情变化和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适时调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